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角度分析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和不利后果。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等)。
(二)行政处罚的公示
1、公示系统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进行。
具体公示渠道为:
官方平台: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部网站等。 第三方平台: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等。
2、公示期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二、经营异常名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九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2、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公示系统及期限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完成整改后即可移出名录。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是否公示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移除的条件
1、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四、行政处罚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后果(含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土地出让活动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19条规定,如供应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将被视为重大违法记录,可能导致企业在三年内无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如供应商因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秩序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将会在一至三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有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的情形。
(二)影响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
1、 发行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严重失信主体可能会被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3、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影响获得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荣誉称号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
4、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在1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将会导致企业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5、对失信主体在进出口、出入境、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产生经济损失 如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这些费用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增加监管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这将导致各项检查频次增加,不仅会占用企业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频繁的检查和监管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降低运营效率。 (六)增加融资难度 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评估企业的贷款或投资申请时,通常会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录往往被视为企业信用状况不佳的标志,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因此这些记录可能会使企业在申请贷款或投资时面临更高的门槛和更严格的审核标准。金融机构可能会根据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来调整其贷款政策,例如降低贷款额度、提高利率或缩短还款期限等,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贷后管理,在客户在贷后发生行政处罚时,可能会面对银行采取的相关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企业贷款。
(七)税收优惠受影响 在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在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时,税务部门会考虑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如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可能导致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政府奖励补贴受影响 企业申请各类政府补贴资金时,相关部门会考虑企业的行政处罚及失信记录,可能影响补贴的批准,同时失信企业会在政府政策扶持方面也会受到影响。
(九)导致业务受阻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禁止或限制当事人在特定领域或范围内开展业务,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失去部分市场机会,进而影响业务的拓展和发展。 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行政机关可能会责令其停产停业,这意味着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被要求责令关闭意味着企业被永久性地剥夺了在该领域的经营资格,同时企业的正常业务将被迫中断,导致客户流失、合同违约等后果。
(十)品牌声誉受损 行政处罚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往往会被公示,导致企业的声誉受到损害。上述记录可能会让商业合作伙伴、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企业的诚信和可靠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市场份额以及商业合作机会。这种声誉损失可能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修复。
(十一)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将收到各部门采取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2、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3、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4、其他惩戒措施。影响到企业的融资授信、保险费率、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政府部门重点监管、信用信息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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